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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交易规则》有三处明显改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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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 2006-05-16 浏览次数 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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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引进做市商制度 ■增加市价委托 ■放宽单笔申报限制
日前,沪深交易所公布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《交易所交易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,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。由于《规则》中的部分规定直接涉及到投资者的操作流程,因此,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。
新《规则》仍低于市场预期
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《规则》修改,是昨日市场大涨的主要诱因之一。但实质上,《规则》的修改仍低于市场预期,市场预期中的T+0回转交易制度、放开涨跌幅限制、融资融券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答案。
不过,《规则》毕竟让市场看到了希望,至少说未来随着相关政策的逐一落实,可以在不修改《规则》的前提下迅速落实相关制度创新。如融资融券业务,《规则》规定,"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",也就是说,只要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落实,那么,对应的券商就可以根据《规则》的相关规定立刻付诸实施。
修改后将激发短期交投
《规则》中最为明显的修改主要有三点。一是一级交易商制度。《规则》称,"经本所认可的会员,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,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"。这就意味着在债券市场的交易中引进了一级交易商制度,而一级交易商制度其实就是做市商制度,这不仅有利于维持市场平稳运行,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市场的交投。
二是市价委托。从《规则》来看,市价委托指的是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。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新规定,但是从相关券商的交易系统来看,这并非是新规定,部分券商的交易系统早就可以实施市价委托。当然,不管怎样,市价委托有着助涨助跌的效应。
三是《规则》对股票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也进行了重新规定。原规定是:流通股在1亿股以下的股票,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,而流通股在1亿股以上(含1亿股)的股票,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低于100万股。而此次全部放开,股票、基金、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(份)。这一方面是切合了当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急剧增多以及个股股价大幅低企的市场背景,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放宽限制,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出,激活市场交投。
信息披露增添新内容
值得注意的是,在公开信息披露方面,《规则》也新加了很多内容,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原来涨跌幅"绝对值"超过一定比例应披露的,如涨跌幅超过±7%的股票,此次都修改为与"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"的偏离值。这就是说,今后是否公开披露,要与自身对应的分类指数相对比,而不是简单地只看涨跌幅。与此同时,《规则》把日价格震幅达到15%、日换手率达到20%等相应情况都纳入到公开信息披露范畴当中。这有利于投资者把握更多具有实用性质的交易信息,对投资者的实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。
□ 秦洪 北京晨报 江苏天鼎
责任编辑 yjw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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